乘用车内空气质量的评价指南
乘用车内空气质量的评价指南
为了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,保障人体健康,推动技术进步,制定了本标准。
本标准明确了乘用车内部分苯系物和醛类物质的浓度要求,由汽车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各方参照使用。
本标准的起草单位有: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、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、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、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、中国标准化研究院、大众汽车(中国)投资有限公司、日产(中国)投资有限公司、通用汽车(中国)投资有限公司。
参加单位包括: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、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、丰田汽车技术中心(中国)有限公司、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、本田技研工业(中国)投资有限公司、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、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、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、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、北京理工大学、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、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、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、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、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。
本标准是首次发布,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,于 2011 年 10 月 14 日获环境保护部批准,2012 年 3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,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。
《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》具体内容如下:
1. 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车内空气中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乙苯、苯乙烯、甲醛、乙醛、丙烯醛的浓度要求,适用于评价乘用车内空气质量。主要针对新生产的销售汽车,使用中的车辆也可参考。
2. 规范性引用文件
本标准引用了 GB 7258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》和 HJ/T 400 - 2007《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》的相关条款。
3. 术语和定义
给出了乘用车的定义,即按 GB 7258 的规定,在设计和技术特征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(或)临时物品的汽车,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,也可牵引一辆挂车。
4. 技术要求
车内空气中有机物浓度需执行表中规定的要求。
5. 检验方法
5.1 车内空气中有机物的浓度检测依照 HJ/T400 - 2007 的规定进行。采样时,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,受检车辆静止,车门、窗和乘员舱进风口风门关闭,发动机和空调等设备不工作。
5.2 对于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其他条件,如汽车出厂时的内饰状态改变情况、出厂与检测的间隔时间等,可由相关方协商约定。